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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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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东板着一张黑胖脸,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,随即大声发表辩论意见,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。被告人抢劫罪名不成立,应予无罪释放。”

“首先,我要指出对方诉讼代理人三个错误。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一个错误是有罪类推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八条规定有个前置条件,那就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伤害、**等犯罪行为。具体到本案中,被告人和男性发生性行为,根本不是犯罪行为,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前置条件。”

“对此,我要特别指出,本案被告人没有犯下前置性的犯罪行为,该条规定在本案中根本不适用。而被告在引用该条款时,犯了有罪类推的毛病,直接通过类比手法进行推定。”

“第八条规定,男子qj女性,犯了qj罪,qj完毕后,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的处境,临时起意劫取受害人财物的,应以此前所实施的qj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。诉讼代理人据此类比推定:被告人性侵了男性,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财物,应以抢劫罪进行处罚。”

“从诉讼代理人的思路逻辑中,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诉讼代理人运用了有罪类比推定。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有罪类比推定!因此,请求法庭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观点。”

“诉讼代理人所犯第二个错误是指责被告人属入户抢劫。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规定,“入户抢劫”,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,包括封闭的院落、牧民的帐篷、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、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。”

“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,对于“入户抢劫”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,即规定:认定“入户抢劫”时,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;

一是‘户’的范围。‘户’在这里是指住所,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,前者为功能特征,后者为场所特征。一般情况下,集体宿舍、旅店宾馆、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‘户’……”

“具体到本案中,被告人在酒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发生性行为,然后拿走收藏nei衣物,事情发生在酒店之中,按照法律规定,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。”

“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无视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,其有收藏nei衣物的特殊癖好,这癖好在gay圈中广为人知。所以与他发生性行为的男性都应该了解、默认其收走nei衣并加以收藏。”

“由诉讼代理人的三个错误,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诉讼代理人类比推理错误,本案中被告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,而拿走nei衣物属于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整体过程之中,不能单项割裂出来看一个具体的动作。且被告人收走nei衣物,也是一贯的习惯,与之交往的男性都是默认,被告人本人没有也没必要去非法占有nei衣。”

“因此,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,当庭释放!”

薛东一番歪理越说越来劲,一张胖脸由于异样的兴奋,露出大块潮红之色。李仁勇见薛东说得头头是道,不由得微微点点头,脸上重现散发出得意地冷笑,挑衅似地看着李超和众多受害人。

受害人们听得忿忿不平,竟然有如此无耻的人,明明法律规定了有罪,还在胡搅蛮缠,不知丝毫悔改,真是可恶!

李超当即毫不客气地驳斥道:“对方辩护人缺乏基本法律常识。对方辩护人说,我方引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八条规定是有罪类比推定。我方特别提醒下对方辩护人,我们不是在有罪类比推定,而是认为本案应该直接适用这条规定。”

“本案案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。被告人犯罪过程中,第一个法律关系是被告人暴力性侵包括王旭东在内的37名男性受害人,这个法律关系是事实,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,但绝对是违法行为。在实施这一违法行为之后,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的处境,被告人再劫取受害人的衣物,应以此前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。因此,本案完全适用第八条的规定,而不是将本案情况与第八条规定类比推理!”

“此外,特别提醒对方辩护人,其在辩论的过程中,也明确地将本案分成两个法律关系,一个是被告人性侵了男性受害人,一个是被告人拿走了他人的nei衣物。也就是说辩护人自己也知道并承认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。”

“对于入户抢劫,请对方辩护人注意27名受害人的陈述中,其中有9名受害人控诉被告人在受害人家里或出租房内对其进行性侵抢劫,按照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《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条规定,完全符合入户抢**形。因此,被告人属入户抢劫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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